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bp;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bp;5
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bp;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bp;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bp;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bp;实提供进货来源的,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应对&bp;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处罚。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判定服务业经营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案中,开发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按&bp;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采购&bp;电线、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等,&bp;应当认定开发商不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电线。如果开发商不对电&bp;线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bp;进行招标,对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则应当认定其知道&bp;或应当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bp;6:张某分别于&bp;2011&bp;年&bp;6&bp;月&bp;15&bp;日、2011&bp;年&bp;6&bp;月&bp;20&bp;日,&bp;在被告某市某超市公司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云&bp;x&bp;牌河南羊肉烩面&bp;24&bp;袋,价值&bp;403.2&bp;元并开具了购物凭证。回家食用后出现&bp;不适症状,经咨询食品医学人员,获悉云&bp;x&bp;牌河南羊肉烩面擅自&bp;添加了非食品原料当归和党参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依法向某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bp;报,后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bp;求,依法没收了该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bp;2000&bp;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后,超市公司只愿意退赔&bp;403.2&bp;元货款,拒绝赔偿其&bp;他损失。
1、张某对超市这种赔偿行为是否接受?
2、张某应当怎么办?
答:
1、张某对超市这种赔偿行为不能接受。
2、张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bp;96&bp;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市某超市公司返还购物款&bp;403.2&bp;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bp;某市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张某在被告超市公司的商店处所购买的&bp;云&bp;x&bp;牌河南烩面中,添加了不能加入普通食品的党参和当归成份。&bp;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bp;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bp;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市某&bp;超市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购物款&bp;403.2&bp;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bp;4032&bp;元。
案例&bp;7:一个计量技术机构通过考核,取得了省级市场监管&bp;部门的测距仪、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某个原来生产测距仪和&bp;经纬仪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新开发研制了全站仪要求做计量器&bp;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考虑到该计量技术机构对测绘仪器比较熟&bp;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就将全站仪的型式评价工作下达给了该计&bp;量技术机构。该技术机构接受任务后,根据有关技术资料编写了&bp;型式评价大纲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型式评价。&bp;请问在这次型式评价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bp;么?
答:首先,关于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质问题。&bp;根据&bp;《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bp;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bp;管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bp;因此,在承担
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质问题上存在两个问题:(1)、该计量技&bp;术机构虽然取得了测距仪和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但是并没有&bp;取得全站仪的型式评价授权。所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把全站仪&bp;的型式评价任务下达给该计量技术机构是不正确的。(2)、计量&bp;技术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bp;如果发现不是授权范围内的项目应该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反映,由省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