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重新安排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bp;所以,计量技术机构承担不具备资质的全站仪的型式评价任务是&bp;不正确的。
其次,在型式评价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符合《计&bp;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要求:&bp;1、“该技术机构&bp;接受任务后,根据有关技术资料编写了型式评价大纲经实验室主&bp;任审核批准后实施型式评价。”是错误的。错误之处有三点:
(1)&bp;是首先应该考虑是否有国家统一颁布的型式评价大纲或计量检&bp;定规程中是否有型式评价要求,如果有应该按大纲或计量检定规&bp;程要求实施,如果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再编制型式评价大&bp;纲;
(2)是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bp;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bp;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3)是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bp;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案例&bp;8:2017&bp;年&bp;6&bp;月初,公元集团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系“公&bp;元”品牌管材、管件生产企业)在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无果&bp;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该企业&bp;2016&bp;年在南京地区的&bp;销售额下降明显,在南京银桥、金桥、板桥红太阳等市场已发现&bp;多家管材经营部销售假冒其品牌的系列管材。接到举报后,分局&bp;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持续摸排跟踪。
1、如果上述线索事实成立,应依据什么法进行查处?是一种什么样的违法行为?
2、行政执法部门应如何组织查处?
案例&bp;8
答:
1、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bp;此种行为应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构成一部和产品冒充&bp;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2、经分析,认为此线索很可能涉及一个有规模的制售假冒&bp;管材销售网络团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为确保案&bp;件查处效果,根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分局及时将该线索向南京&bp;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了通报。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联合&bp;进行依法办案。
案例&bp;9:2013&bp;年&bp;2&bp;月&bp;20&bp;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bp;A&bp;厂&bp;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bp;24&bp;日又购得一部&bp;B&bp;公司生产的多功&bp;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bp;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bp;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bp;火灾。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bp;冰箱厂和&bp;B&bp;公司,&bp;要维护消费者权益,賠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bp;某商场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bp;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A&bp;冰箱厂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bp;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bp;责任。B&bp;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p;B&bp;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bp;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bp;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bp;此案应依据哪部法律,如何处理?
案例&bp;9
答: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bp;A&bp;厂的冰箱和&bp;B&bp;公&bp;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bp;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bp;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bp;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bp;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bp;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bp;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
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陪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bp;向生产者追偿。
消费者赵某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bp;A&bp;厂的冰箱有缺陷所&bp;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bp;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bp;制造保护器的&bp;B&bp;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某的财产
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bp;消费者赵某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依照“严&bp;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